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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營運條款 | 文樂(中港)貨運有限公司 | 上水貨倉 | 香港貨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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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樂(中港)(貨運)有限公司
標準營運條款
自2010年01月01日起生效

1.    在本條款下,下列用語的含義爲:
“本公司”是指文樂(中港)(貨運)有限公司。
“客戶”是指本公司應其要求或者代表其提供服務的任何人。 
“貨物”包括貨品、器皿、商品和任何物件;以及任何非本公司提供的或不代表本公司提供的集裝箱、拖車、油箱或托盤(包括類似的用於儲存或固定貨物的裝運器具)。
“危險品”包括具有危險性、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或破壞性的貨物。
“所有人”是指貨物所有人。
“服務”是指本公司提供的服務,包括存儲貨櫃及貨物、轉裝、裝櫃、拆櫃、收取及送遞

2.1    本公司的所有業務均按照本條款進行。本條款應被視爲納入本公司和客戶之間的任何協定。

2.2    如果在任何時候,本條款中的一項或多項規定變成無效或非法,其餘規定的有效性及合法性不應受到任何影響。

3.    與本公司有業務關係的客戶向本公司保證:客戶是貨物所有人或是所有人的授權代理人,而且,客戶經授權不僅爲其自身也爲該所有人接受本條款。

4.    客戶進一步保證:

(1)    所有貨物均已妥善包裝。本公司對未經妥善包裝的貨物有關的任何損失、損壞或任何其他索賠不承擔責任。以及
(2)    根據客戶的指示,貨物適於運輸、儲存和任何其他處理。以及
(3)    客戶必須完全遵守適用的法律和港口、機場、海關或其他機關的規定。

5.1    客戶應向本公司賠償由於本公司按照客戶指示而行,或者由於客戶違反其保證或義務,或者由於客戶提供不準確的資訊或不充分的指示,或者由於客戶或貨物所有人的失誤所産生的索賠、責任、損失、損害、花費和費用。

5.2    客戶在此保證:不向本公司的任何受雇人、代理人或分包人提出要求他們對本公司提供的服務承擔責任的索賠。如果提出此種索賠,客戶應就其全部後果向本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本公司的每一受雇人、代理人或分包人均可援引本條款項下爲本公司權益的規定,如同這些規定是明確地爲他們的利益而設定。爲此,本公司爲自己的利益訂約,同時也作爲各個此種受雇人、代理人或分包人訂約。

 

5.3    如果本公司被任何人提出無論任何性質的、超過本公司在本條款下應承擔的責任限額的任何索賠、費用索賠和要求,客戶應替本公司進行抗辯、承擔賠償並消除損害;客戶對本公司之此種責任還包括所有因本公司、本公司的受雇人、代理人或分包人的過失引起的索賠、費用索賠和要求。

 

6.    除非事先書面作出特別安排,客戶在此保證:貨物非爲危險品,或有類似危險的物品,也非爲會導致損害的貨物。如果客戶仍然將此類貨物交給本公司或致使本公司處理這些貨物而事先未以書面作出特殊安排,則不管本公司是否瞭解這些貨物的性質,客戶應負責所有由這些貨物引起的或對其産生的或與其有關的以及任何原因引起的費用、損失或損害,並應向本公司賠償所有與這些貨物有關的罰款、索賠、損害、花費、費用以及任何其他責任。本公司可以自行決定銷毀或處置這些貨物而不必承擔任何責任,由此産生的風險和費用由客戶或貨物所有人承擔。如果按照事先書面作出的安排處置這些貨物,本公司仍然可以基於這些貨物可能對其他貨物、財産、生命和健康産生的風險而自行決定銷毀這些貨物而不必承擔任何責任,由此産生的風險和費用由客戶或所有人承擔。可能産生損害的貨物包括可能招致寄生蟲或其他害蟲的貨物。

 

7.    除非已事先書面作出了特別安排,本公司不辦理涉及金銀條、鈔票、硬幣、支票、債券、可轉讓單證以及有價證券、寶石、貴重金屬品、珠寶、貴重物品、古玩、藝術珍品、牲畜或者植物的業務。如果客戶仍然將這些貨物交給本公司或致使本公司處理這些貨物而事先未以書面作出特殊安排,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與貨物有關的責任(包括任何原因導致的任何損失、損壞、錯誤交付、錯誤運送或延誤),儘管這些貨物的價值可能已在貨物隨附的任何文件中顯示、聲明或表示。

 

8.1    如果客戶或貨物所有人沒有在應當提貨的時間和地點提取貨物,本公司有權(但並非有義務)儲存這些貨物,而其風險則由客戶或貨物所有人承擔。此時本公司對上述貨物的存儲可能負有的任何責任應完全終止,其存儲費用應由客戶向本公司支付。

 

8.2    如果由於貨物沒有充分或正確寫明交付地址,或者由於客戶或貨物所有人在收到有關通知後14天內仍未提取或接受該貨物,由此本公司認爲無法交付時,本公司有權(並非有義務)出售或處置上述所有貨物。

 

8.3    對於客戶和/或貨物所有人應向本公司支付而未付的與貨物相關的費用、或其他任何個別或一般餘款或任何其他款項,本公司可以對所有貨物享有單獨或一般留置權。如果上述應付給本公司的款項在本公司給予客戶通知後14天內仍未支付,本公司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將貨物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出售,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由客戶承擔,並且出售貨物所得收入(扣除因出售貨物產生的全部費用)應用於償還客戶和/或貨物所有人所欠債務。本公司對於因為貨物被出售引起其售價的下跌不承擔任何責任,同時,客戶不因其貨物被出售而被解除對未清償之債務的責任。

 

9.    客戶應在未付款項到期日立即向本公司全額支付所有款項,不得因爲有任何索賠、反索賠或抵銷而減少其金額。發票一經交付給客戶,對本公司的應付款項即到期應付。對於自發票日期起30日內仍未支付的款項,本公司有權從發票日起至付款日止按每月2%的利率加收利息。

 

10.1 本公司有權以任何條件將本公司承擔的全部或部分服務對外分包。

 

10.2    本公司保留在貨物的運輸、儲存和其他處理中採用的方式、路線和程序的酌情權。本公司有使用任何方式、路線或程序的自由。

 

11.1    本公司對於貨物的任何損壞、損失、延誤、錯誤運送或錯誤交付或者任何其他索賠均不予負責,除非這些損壞、損失、延誤、錯誤運送或錯誤交付或者任何其他索賠是由於本公司或其受雇人、代理人或分包人的疏忽造成的。無論如何,本公司的責任不應超出11.3條款中規定的責任限制。

 

11.2    本公司在任何情況下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1)    任何間接的、後果性的或經濟上的損失(包括市場、利潤、收入、業務或信譽的損失);或者
(2)    由於火災、水災、風暴、颱風、爆炸或罷工而産生的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索賠
 
無論以上所列事項如何發生以及是否由於本公司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或分包人的任何行爲或不作爲或違約或疏忽而造成。

 

11.3 對於本條款的其他規定所不能免除或排除的責任,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就貨物之損失、損壞、延誤、錯誤運送、錯誤交付或提起的索賠的賠償責任不超過下列限額,以較低者爲准:

(1)    有關貨物包數或其他貨運單位數計算每包或每個貨運單位50港元;或者
(2)    有關貨物毛重計算每公斤港元8元

惟本公司對每一事件或者同一事故原因引起之所有事件所負的任何責任的總金額不超過25,000港元。其他貨運單位是指沒有包裝之貨物的每一個單位之貨物。每包是指有包裝之貨物的每一包裝之貨物。

 

11.4    經過書面同意的特殊安排,本公司可以接受超出11.3條款規定的責任限額,但條件是客戶必須向本公司支付由本公司制定的額外收費。額外收費的細節將根據客戶的書面請求予以提供。

 

11.5    本公司免費提供的所有及任何服務的基礎是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11.6    表面銹迹、氧化、變色或任何由於潮濕引起的類似情況不屬於損壞,而是貨物的自然屬性。接受了表面狀況良好的貨物的陳述並不等同于確認接收貨物時不存在生銹、氧化、變色或類似情況。

 

12.    任何針對本公司的索賠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必須自引起索賠的事件發生之日起14日內向本公司提交。如果發生了損失或損壞,應給予本公司進行檢驗或調查該損失或損壞的機會。

 

13.    除非自引起索賠的事件發生之日起12個月內,本公司被訴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本公司對所有索賠不負任何責任。

 

14.    本條款規定的抗辯、責任免除和限制適用於對本公司提起的任何訴訟,無論其是合同之訴還是侵權之訴。

 

15.    本條款以及與本公司簽訂的任何合同應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管轄。針對本公司的任何訴訟只能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院進行,不得在其他法院起訴。

有任何爭議,以中文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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